尊敬的股东:
您好!为推进公司新三板挂牌工作,现需对全体股东进行初始股份登记。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相关规定,拟挂牌公司应在初始登记时如实申报原始股成本原值,若拟挂牌公司不申报,股东转让股票时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其转让原始股的成本原值,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受理原始股成本原值的申报。即股票原值的准确确认将直接影响未来股权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请您确认是否申报股票取得成本:□是 □否(如选此项,转让股票时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其转让原始股的成本原值)
如选择申报股票取得成本,请提供以下信息:
出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证券公司出具的成交交割单、交易所系统导出的电子交易记录、验资报告等能证明取得股票时实际支付与售出金额的文件。
请于2025年3月26日前反馈公司,联系人:关敏佩,电话:15925949881,邮箱:mp.guan@hw-mail.cn,感谢您对挂牌工作的支持!
如股东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向公司申报股票取得成本,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均由该股东承担。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